一、项目编号:[350001]FJSXZB[GK]2023099
二、项目名称:电子支气管镜一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伟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28号香江明珠(现名香江花园)52号楼1层16店面
被投诉人1: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七层西区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20号
相关供应商:泉州市九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146号成洲工业区A幢泉发3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伟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胜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科大附一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招标公司)组织的电子支气管镜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FJSXZB[GK]2023099,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在招标技术要求第▲16.显示器与机身手柄可分离拆卸,一机多用,可匹配多种规格软管工作通道内径(1.2mm,1.5mm,2.0mm,2.2mm,2.6mm,2.8mm)中,该公司认为九鸿公司所投产品珠海视新公司生产的电子支气管内窥镜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222060435,规格型号:BR-1231、BR-1239、BR-1242、BR1249、BR-1252、BR-1259以上所投BR-12系列中无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公司认为九鸿公司对于前述评分项不应予以计分,应为负偏离扣除相应分数。投诉事项2:在招标技术要求(评审指标)13.一镜多用,高度集成化,可搭配≤3寸便携屏,也可搭配10寸显示屏,15寸显示屏,≥19寸医用监视器,满足临床各式需求的参数要求中,该公司认为九鸿公司所投产品珠海视新公司生产的电子支气管内窥镜无法满足招标要求,对于前述评分项不应予以计分,应为负偏离扣除相应分数。投诉事项3:在招标技术要求第19.插入部前端为非金属医用高分子材质,耐磨耐腐蚀,具自润滑特性及良好的生物兼容性,可减少气道刺激中,该公司认为九鸿公司所投视新型号(BR-1249、BR-1259),插入部前端为金属材质应为负偏离,无法响应招标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4:在招标技术要求第3.镜体手柄采用医用高分子材料,轻盈更耐腐蚀,可浸泡消毒,良好的耐环境应力开裂性,保证镜体更加稳定和耐用中,该公司认为九鸿公司所投视新型号(BR-1249、BR-1259),镜体手柄采用金属材质为负偏离,无法响应招标技术参数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盛鑫招标公司接受医科大附一医院的委托,于2024年7月3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7月24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于7月31日组织开评标,并于8月2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九鸿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伟胜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盛鑫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盛鑫招标公司于8月22日向伟胜公司作出质疑答复。伟胜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九鸿公司针对采购标的“电子支气管镜”所投产品系规格为“视新 BR-1249”及“视新 BR-1259”的“软性电子支气管镜”,并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评审指标)3”“(评审指标)13”“▲16”及“(评审指标)19”均作“无偏离”响应。上述投标产品的生产商珠海视新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九鸿公司所投“软性电子支气管镜”无1.5mm通道规格产品,但是可搭配2.2mm通道的规格产品;该公司所采用的材质为“橡胶”和“环氧树脂”,属于非金属医用高分子材料;提供的镜子可便携,可台式一机多用,标配是10寸屏,也可外接搭配3寸屏、4寸屏、15寸屏、24寸屏等,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九鸿公司亦复函确认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彩页佐证只有(1.2mm,1.7mm,2.0mm,2.2mm,2.6mm,2.8mm,3.0mm)规格,无1.5mm的规格。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宣传彩页与检验报告,经珠海视新公司确认为该公司“BR-12 系列旧款彩页”及“旧款检测报告”。根据现有材料,可以证明九鸿公司所投“软性电子支气管镜”不满足投诉事项1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即“▲16.显示器与机身手柄可分离拆卸,一机多用,可匹配多种规格软管工作通道内径(1.2mm,1.5mm,2.0mm,2.2mm,2.6mm,2.8mm)”,但不能证明九鸿公司所投“软性电子支气管镜”不满足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4涉及的技术参数“(评审指标)3”“(评审指标)13”及“(评审指标)19”的要求。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4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根据采购人核算的扣除质疑答复中已确认成立的质疑事项1和投诉事项1所涉技术参数对应的得分后,九鸿公司不是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
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且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成立,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医科大附一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3、4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2日